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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航路規劃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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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航路規劃

第九章 航路規劃.doc

第九章 航路規劃

一個安全的航路,有許多影響因素,例如,狹窄水域,沉船,航道的浮標,孤立的礁石,分道通航制······這些要素,都已經清楚的展現在海圖上,所以航海人應當充分利用這些已知的資訊,來仔細安排他的航線規劃,並保留安全的餘地。還有些因素,在計畫的階段是不能預知的,像天氣的部分,交會的船隻,密集的漁區,沿岸的交通密度等·······,還有一些偶然的事件,如其他海面上的船隻,現在有碰撞危機,需要分神去處理。常常有人在問,交接班的時候,要交接哪些事項?那就是在航路規劃時,無法預知的資訊,海圖上沒有標示的部分,就是我們交接班時,應該要交代的注意事項。如不可抗力,風向流水,與海面上船隻的密度,鄰近的船隻動態,航行險阻等等。航路規劃就是為,已知與無法預知的事項,預做準備。

認知危險區間與駕駛台團隊技巧

 船在危險區間時,承受最大的風險。

 船隻的風險增加,是在接近港口附近,錨地,分道航行制,轉向點等擁擠的水域。

 只要在任何區域,需要比平常航行當值,更多的警戒時,這些區間就是人為錯誤,最可能產生的地方。

 船長的責任,就是為船副指出這些區域,要求其提高警覺,並事先分配資源,處理這些危險。

 在整個航程中,危險區間是那些,安全邊際非常小的區域,而風險卻增加的非常快。最經常的狀況,它可能只是一個行程裡面很短的部份,但是駕駛台上的工作量,卻是最重的時候,例如通過淺水區,油井區,捕魚區等。

 當您感到有可能,船隻經過這些區域,要事先計畫可能會發生的危險,例如船舶快速的增加,進入港口,錨地,擁擠的水道等等,有沒有可以解除壓力的備案 –

 我們應該盡可能調查任何區域,是否會發生,需要超過一般航行當值的工作量?並預作準備。

在航行這些區域中,更可能會發生人為錯誤。然而人為錯誤,如疏於瞭望,判斷錯誤,決策太慢,無法建立有效的團隊等等,又往往是因為準備不充分,所造成的不當壓力。在危險區間時,船長船副會暴露在最大的風險,所有成員必須集中精力,保持警覺,確認分配到最好的資源。

由美國海岸警衛隊,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,和其他組織的調查確定,眾多的海上事故撞碼頭,擱淺,碰撞的原因與問題的核心,可能是由於從駕駛台團隊的失敗產生。

要避免失敗,就要有良好的航行計畫與團隊技巧:

- 妥善規劃,執行和監控其船隻的航行,目的是為了提前了解,未來的近岸航行的限制因素,對你的航程安全,會有甚麼樣的效果與如何避免。

- 在駕駛台團隊成員之間,建立清晰的溝通管道,養成良好的互動習慣,而不是暗地裡詛咒。

- 有效利用,他們的所有資源(即信息,人才,設備等),讓大家都知道要做甚麼。

- 正確的優先次序和責任指派,這不是任務分配就可以,還要儘可能的建立起,他的處境感識,讓他知道將會面對,甚麼情況,因為現行海事教育的不完善,與可能的文化差異,所造成的錯誤。

- 突發狀況的有效應對,是對狀況的發生,已經有了心理準備,而不是出其不意。

在英國,主管官署MCA,最早要求推廣人為因素與領導統禦的訓練課程,訓練內容,在不同的訓練單位,訓練要求,各個單位都不相同,也非常的龐雜。以2014年11月在英國倫敦IMAREST (Institute of Maritime Engineering, Science and Technology)與IAMI(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ritime Institutions)合辦的HELM Hunan Element Leadership Management研討會裡,MCA的看法是以法規為主,以最終的文化建置為主,見附圖Y軸為個人努力,X軸是法規要求,其最大合力是文化(紅線的頂端)。MCA的人為因素政策

1.發展商業航運的安全和盈利能力,人為因素及其影響力的共同理解,

2.確定最佳做法和潛在的解決方案,以進一步提高船舶和船公司經營的性能和質量。

美國的觀點,認為事故可以由良好的航行計畫與團隊技巧來避免,本章的目的,就是良好的航行計畫,團隊技巧就要看有沒有團隊精神,或是另有一說,駕駛台資源管理好不好,在海軍的船上,團隊精神是沒有問題的,因為大家是同舟一命,又加上愛國精神教育的灌輸。在商船上,問題就大了,多國籍船員生活在狹小的空間,各自為政,面和心不和,知人知面不知心。因為文化差異與適任人員編制不足等因素,航行的安全,很大部分要依靠個人技術來克服,偏偏只要是人,就有潛在性的風險,而且是不知不覺的錯誤,這就是本書的目的。提升個人的技術,良好的學理研究,讓大腦沉浸在,各式各樣的潛在危險中,培養處境感識,與處境熟習,良好的航行計畫是任何個人或團隊,所能做最好的投入,以避免事故的發生。

認識航路計畫的危險區間:

A. 在有他船經過的航路:

有他船航線可能與本輪航線交叉的地方,就是碰撞的熱區。航路規劃,就是盡量避免這些熱區。如上圖,本輪將進入浮標航道,進入航道後,左右都已無法迴轉(航道外側就是淺灘),當然要備便主機,如果有危險,可以及時停車。未進入浮標航道之前,本輪已經在淺水區附近,此時要檢查本輪航線左右側,是否有4.5倍船長的迴轉空間,如果沒有,主機備便的時間,就應該提前到,迴轉空間不夠之點,以策安全。本輪在淺水區外航行時;

注意事項如下

 在航線安排上,保留了多少安全的餘地,可以避讓來往船隻。

 是否有運用平行指標值(到航行障礙的正橫距離:取出本船航線,與岸上顯著目標的正橫距離),標記在海圖上,用來快速觀察船位,是否有偏離預定航線的參考。

 應該優先考慮實際船隻遭遇的情況,以決定是否要離開原來航線,避讓它船。

 航線的安排,要配合船隻的密度,來往船隻密度高的時候,應該以安全位置的觀念航行。

 如果沒有碰撞危機,就應當遵循原來的航線。

 任何船隻構成碰撞危機時,應當立刻注意碰撞熱區附近,還有多少正橫距離?可以操作。

 儘管可能碰撞熱區,只有兩倍船長的直徑,但迴轉時,需要的前進距離,是7倍的船長。為了避開碰撞熱區,本輪有必要在7倍船長距離之前,開始避讓。有如我們較早的說明。(參見第四章:最小的DTC碰撞距離7倍船長。)

 如果迴轉半徑不夠,7倍船長的DTC碰撞距離,我們應該立刻檢查船位,本船的正橫,是否還有4.5倍船長的操縱空間?可以作為滿舵轉向之用。

 滿舵轉向,不是避免碰撞的正常做法。當船舶全速時,用滿舵的風險是,航海人未能控制迴轉速率,迴轉速率太高時,未及時用反舵來停止轉動,造成船隻失控擱淺或碰撞。(參見第六章:迴轉速率的控制)

 安全航線的最小平行指標值(與航線兩側航行險阻的正橫距離),應當是7倍的船長,以便必要時,本船可以做360度的迴轉避碰(非滿舵迴轉)。

 如果上述標準不能達到(航線兩側可航水域不夠7倍船長的寬度?),可能就是要使用到主機的時機?把這個位置,在海圖上標註出來,並提早通知當班管輪注意配合,隨時備車。而不僅僅是,適時呼叫船長,讓船長來解決一切困難。

 是否應該備便主機?要考慮可能的船隻密集水域,在哪裡會出現。案例中,不乏船長不備車,卻發現本船走投無路,只剩下兩個選項,撞沉漁船或是擱淺。

 對於經常會有大量漁船出現的漁區,首先要避免本船的航線通過。

 如果沒有其他航路可以選擇,必須通過漁區,主機應當隨時備便。

 某些區域,偶爾會有漁船聚集在一起,應當有應變計畫。例如如何變更航路;或者何時該通知機艙,事先減速,或是由駕駛台主動減俥,再通知機艙人員。

 使用分道通航制,可以提高航行安全,排除了對開船的情形外,還可以給遠洋船一些豁免權:

 九、從事捕魚中之船舶,不得妨礙航行巷道中任何船舶之通行。

 十、帆船或長度未滿二十公尺之船舶,不得妨礙動力船舶在航行巷道內之安全通行。。

 上列的豁免權,對下列條文,並不管用。不論任何原因,應保持航向及航速之船舶,發現本船巳逼近至僅賴讓路船之單獨措施,不能避免碰撞時,應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之措施。

避碰規則對我們航行安全的保障,只是片紙隻字,從事捕魚中之船舶,或帆船或長度未滿二十公尺之船舶,可能對避碰章程,並不熟習,或是更危險的,出於詐領保險金的目的,故意違背避碰規則來撞你,利用其國內法庭的保護,取得有利的賠償。例如某輪出港,在防波堤外半海浬處,與進港漁船發生碰撞,雖然本輪是在正確的航道上,港務台也有呼叫漁船注意,漁船還是撞上出港船,兩條船損傷不大,但是漁船上有船員落海,而且是落海失蹤,就在防波堤外,錨區內,從漁船的甲板上落海,能掉多遠? 難道要進港了,漁船還在作業嗎? 這不免讓人懷疑,真正落海的地點何在? 為何該船會在這麼奇怪的位置,撞到本輪?

無論我們採取了多大的努力,某些基本的要素,總還是要遵守的。保留迴轉空間(安全位置),避免走投無路(預先行動),真的沒路走,也要有能停下來的準備(安全速度)。經由我們前面章節的詳細討論,對列出的這些重點,要去理解上面陳述的意義,變的也不是這麼困難。我們是不是也應該要高興?我們對操船的基本功力,航行安全的考慮,已經進步了這麼多。

B.在淺水區:No go area的考慮因素

 根據自身的吃水和俯仰差,謹慎的繪出禁航區域(NO GO AREA)。

 對於不同的船型,禁航區域會有很大的不同。

 若要加上正橫7倍船長的操縱安全需求。禁航區域的範圍,一般的作法是,是以可航水深的等深線(如30公尺等深線),來劃出禁航區域(NO GO AREA),現在要將本輪的操縱特性加入考慮,在等深線外再加上7倍船長的距離,進一步增大禁航區域,而不是空汎的,以為30公尺等深線不夠安全,那就以50公尺等深線,來做禁航區。

 各輪的可航水域,會因其操縱特性不同,而產生差異。因為船與船之間,7倍船長距離的實際操縱需求是不同的,所以也不是空汎的將30公尺等深線外,一律加上半海浬,就可以。若能將本輪操縱特性,列入航路規劃的考慮,這叫主動性防禦。

 不要因為本船小,就貼近它船航路,也不要因為本船大,就要求它船給予WIDE BERTH,不得靠近本船,也許你讀的書比他多,知道迴轉半徑是甚麼?對小船而言,他需要的迴轉半徑小的多,他不知道你在鬼叫甚麼?。

 當本輪航線根據這兩個基本因素,吃水與操縱性能而調整,大船的行動對於沿岸船,就會變的神秘而不可理解,它可能不知道,下面的水深會害死妳,只知道海面上,無風無浪無船,你卻之字型前進。

 一個有經驗的航海員,能記得他之前,許多已經服務過船隻的航線,並且非常理解它們的不同,能提供作實際航線規劃的參考,包括船隻的密集程度,漁船出沒的時間,船隻的種類,操縱的性能等,所以不妨花點時間,問問看,才能看出妳沒有時間,注意到的事。例如,某輪在one fathom bank的航線,直接畫在淺灘上,當班的大副,沒注意到,以為船隻航行在航線上,就是沒問題,結果導致擱淺。

 像這種狹宰水域,我們不但要考慮可航水域有多少?做出最佳航線。也要有新航線的備案,畫出兩條可航航線,以備不時之需。現在的電子海圖,可以動態顯示,兩條可航航線附近船隻AIS的資料,方便應變。例如船隻通過五島列島時,規劃出三條航線,如果釣魚船集中某處時,可以立刻改由其他通道航行,某輪通航時,只有一條航線,遇到海釣船聚集,船長急中生智,往另一個出口走,結果擱淺,船長被炒魷魚。航路規劃時,所要考慮的種種安全因素,不可能在危急的時候,一一考慮清楚。所以就需要有事前的詳盡計畫,以避免不測的危險。

 經驗少資歷淺的駕駛員,應當更仔細研究海圖,考慮其他船型的安全範圍,並想像出它們可能的航線。學問學問,要學要問,能夠藉由發問,獲得前輩的經驗知識與好感,早一點到駕駛台,永遠是對自己的專業提升,最好的投資,更別提你因此得到的友誼,即使他是外國船員。

在狹宰水道與受吃水限制之船舶間的運轉

 避碰規則,對受吃水限制之船舶,提供一個安全的規範,除操蹤失靈或運轉能力受限制之船舶外,任阿船舶如環境許可,對於顯示第二十八條規定信號受吃水限制之船舶,應避免妨礙其安全通行(受吃水限制之船舶)。前提是,本船(受吃水限制之船舶)有顯示受吃水限制之號燈號標,它船(可能是近岸船)也看的懂。

 本船(受吃水限制之船舶)有顯示受吃水限制之號燈號標,就變成受吃水限制之船舶,也變成狹宰水域的直航船。此時,其他船隻應避免妨礙其安全通行avoid impeding the safe passage”

 除操蹤失靈或運轉能力受限制之船舶外,任何船舶如環境許可,在狹宰水道,應該依避碰規則- 第八條避碰措施 第六項運轉- (對有顯示受吃水限制號燈號標之船舶)

 (1)凡依規則規定不得妨礙他船通過或安全通過之船舶,在情況需要時,應及早採取措施,俾有足夠之水域以供他船通過。(綠色距離8-12海浬,各輪可以自由運轉)

 (2)凡依規定不得妨礙他舶通過之船舶,當駛近他船(受吃水限制之船舶)而有碰撞危機時,仍不得免除此項責任,並應於採取措施時,充分考慮本章各條可能要求採取之措施。(黃色區域4-8海浬,除操蹤失靈或運轉能力受限制之船舶外,任何船舶如環境許可,對於顯示第二十八條受吃水限制規定信號之船舶,應該讓路)

 (3)當兩船互相接近,以致有碰撞危機時,非讓路船仍應完全遵守本章各絛之規定。(紫色區域;受吃水限制之船舶仍應完全遵守本章各條之規定,以避免碰撞)

 第八條避碰措施 第六項與第八條避碰措施 第一至五項不同,請看:

第八條避碰措施

 一、採取任何避碰措施,如環境許可,應有充份時間早作明確之行動,並注意優良船藝之施展。

 二、為避免碰撞而採取之任何航向及(或)航速之改變,如環境允許,其改變幅度應足能為他船由目視或雷達所明顯測知,並應避免對航向及(或)航速,作斷續而微小之變動。

 三、如有充分水域時,僅藉改變航向,可能即為避免逼近情勢之最有效措施,但必須及早堅定行之,庶可不致發生另一逼近情勢。

 四、採取避免與他船碰撞之措施時,應以安全距離相互通過,並應審慎校測此項措施之實效,直至他船最後通過並分離清楚為止。

 五、如必要時,為避免碰撞,或容許有更多時間以研判當前情勢,船舶應減速或用停車或倒車,以制止船舶前進。(參見第7章第十七條直航船舶之措施)

第八條避碰措施 第六項:在情況需要時,應及早採取措施,俾有足夠之水域以供他船通過。沒有提到大動作,大角度,安全距離,甚至沒有提到制止船舶前進。顯然在狹宰水道與受吃水限制之船舶間的運轉,存在著另外一套航行規則。這就是我們的盲點,也是避碰書籍,沒有辦法仔細研究的地方,因為規則太空泛,任何一個法律專家,都可以就立法原意出書,雖然他自己沒跑過船,對立法諸公的深意,沒法理會。

 狹宰水道,一般定義為航道寬小於8倍船寬,這個定義可以看成是,航道寬小於本輪的2倍船長(一般船的長寬比,至少也是6比一)。

 由迴旋特性的了解,我們知道本輪左右的迴轉,需要約5倍的正橫距離,很容易就會超出狹宰水道的邊線,造成擱淺。大動作,大角度的避讓,這時會變的不切實際。

 此時,我們對左右滿舵停船法的實施,就會需要另外一個參數,左右滿舵停船法的橫向位移量是多少? 是幾倍船寬?上圖我們看到是一倍船長,那就是6倍船寬了?顯然左右滿舵停船法是不能用了。各位可以比較,上一條船的長寬比是多少?就知道在狹宰水道,能不能適用左右滿舵停船法。

 不能適用左右滿舵停船法的狹宰水道,就只剩下第六條安全速度:各船應經常以安全速度航行,俾能採取適當而有效之措施,以避免碰撞 (避碰的唯一方法) 。並在適合當前環境與情況之距離內,能使船舶停止前進(安全速度的定義,不是單純的在水面上停車,而是在適當距離內,船隻沒有對地速度,包括正在使用反向的螺旋槳轉數)。當本輪已經使用安全速度,可以隨時停止前進,規則就不必再提制止船舶前進。

 對兩條大船來講,在狹宰水道內,可能的相遇情況為追越或迎艏正遇,因為旁邊來的大船,應該都擱淺了。在狹宰水道內,追越或迎艏正遇時,安全距離是種奢持的行為,在第八章我們看到,碰撞有時是,船隻偏離了航道的中線,因而造成岸推力,失去控制,衝向對向航道,而造成碰撞。

 因此在狹宰水道內,任何動作只要是,有足夠之水域以供他船通過,就是正當的。

 沿岸船,由於吃水不深,屬於不得妨礙他船通過或安全通過之船舶,就有可能與受吃水限制船隻,行成交叉相遇的情況。沿岸船此時,應該把深水航道,讓路給受吃水限制的船隻(8-2海浬)。當兩船互相接近致有碰撞危機時(小於兩海浬),受吃水限制的船隻,仍應先確定碰撞的熱區何在?

 碰撞的熱區在狹宰水道右外側,本輪的航向不對,不可貿然右轉。

 碰撞的熱區在狹宰水道的左側,本輪的航向不對,不可貿然左轉。

 碰撞的熱區在狹宰水道的內側,先弄清楚來船的意圖。無法確定時,應以安全速度航行。

 對交叉相遇的沿岸船,減車後,原來不變的相對方位,就會快速改變。大膽用車,小心用舵時,還要考慮到對附近來往船隻的影響,以及是否會造成本輪船艉浪,追上本輪造成失控。

 這些規定,不一定適用於漁船和沒有遵守避碰規則的沿岸航行船隻,因為他們可能,並沒有讀過避碰規則,我們還是要保持小心瞭望,適時使用汽笛警告(2海浬內),以策安全。

 近岸船在本國的水域中,都相信碰撞案開庭時,本國的法庭慣例,都是保護本國近岸船隻,這對國際海員,並不公平。相對的,近岸船員可能因此付出生命的代價,國際海員也不見得會心安。因此做好航路規劃,以最安全的位置或航線通過,避免危險位置,是對大家都公平的作法,或是及早備便主機,減速通過。

 在東亞地區的漁船都有個壞習慣,相信漁船能搶過大船的船頭,將能保證其這趟水豐收。另外遠洋船任意的轉向或減俥,都會讓漁船的漁網纏繞,這可能是為什麼這些漁船,努力嘗試搶過遠洋船的船頭,不論你是不是受吃水限制的船隻。這些行動,在西方人眼裏,被看成是自殺性攻擊。也是新船副的最痛。

C在轉向點:

 不同種類的船舶,根據本船的水尺限制,應該選擇不同的航段通過轉向點。

 由於決定的航段不同,連接這些航段的轉向點的選擇,也不能只用最短距離來考慮。

 轉向點應考慮,會有潛在的穿越船隻 (參見第8章:所有的航向線交匯點,都是在碰撞可能區域) 。如同上左圖,最愚蠢的是西行的綠色船隻(航向260度),離開分道航道之後,立刻轉向190度。以至於很可能進入,三船交叉相遇的狀態。

 當船舶實施轉向時,任何情況都不能確定。

 艏向是多變的。

 速度是下降的。

 碰撞危機的評估困難。

 前進距離也是未知的。(參見第6章:在操船時,保持船艏向的穩定)

換句話說,轉向時是船隻船長最脆弱無助的時候。這時,如果又有來船,也在接近同一個轉向點時,本船有如盲人騎瞎馬,其後果可知。

 如果其他船舶(橫越船),也於同時接近相同位置,又要轉向,它船的動態與轉向後的航向等,也不能被確定。

 在這種情形下,對於一個航海員來說,最好的方法就是“避免熱區”。

 熱區即是上右圖,黃色圓圈,兩條船航線相交的地方。

 有了這種觀念,在做航路規劃的時候,我們就知道,要避免在那些熱區轉向,以避免碰撞。這是主動防衛。

 如果涉及到碰撞危機,直航船可以等待和觀察。讓路船不能等待。讓路的義務,可能會引導本船,接近到淺灘或其他的航行危險。

 避碰應該要有,碰撞熱區的概念。依碰撞的定義,兩條船在同一時間通過同一地點,才會有碰撞。避碰應該是製造空間差,取出安全位置通過,或是製造時間差,取出安全時機通過。

讓我們再看看上面,實際的避碰航行圖跡。1號船避讓4號的紅色船,用了大約6分鐘的時間,才Course Again,回到原航向上。三號船避讓綠色的五號船,花的時間大約是5分鐘時間(航線上每個線段間隔,代表6分鐘的行進距離)。當然,這是因為四號船的速度較慢,所以要等他清爽1號船的船頭,時間需要的比較多。我們最經常看到的鐮刀型避讓軌跡,也就是配合船隻的迴轉半徑所產生的軌跡,

 前面直行不動的部分,其實是已經用了舵角來啟動迴轉,是避讓的第一階段。船頭要到轉折點,大約要1倍到2倍船長的距離。前面船頭還沒有到轉折點的部分,就是鐮刀的刀柄部分

 到了轉折點以後,再到Course Again(轉折以後,再伸直的部分),就是船隻跟著他船船艉轉向的部分,這是避讓的第二階段。

 最後直行的部分,也就是他船經過本船船頭以後的航跡。之所以沒有急著回到原來的航線上,是因為原來的航線,所經過的區域,正是碰撞的熱區。既然已經轉向避讓,那就等到安全水域時,再回到原來的航線上,這是避讓的第三階段。

如果我們一定要等到最後,才採取行動避讓碰撞熱區,就會受到本船迴轉特性的限制。會在那裡乾著急。

航道外側的碰撞熱區,都是煙霧彈

首先,我們要知道,我們避碰是在避免碰撞熱區,而不是在避讓它船。

 如果碰撞熱區的位置不合理,例如在航道外面或是在航道的另一側,那就不是會不會發生碰撞的問題。

 而是我們的航向航線有問題?本輪應該是快速的回到原來的航線上,然後在原航線上檢查,是否有碰撞危機?而不是一味的避讓。

 說來簡單,但是ARPA並沒有這種概念,機器只知道CPA為零,就應該有警報。有了警報,船長船副就會緊張,就會出錯。

 安全的位置,是在航道裡面,航道外側的碰撞熱區,都是煙霧彈,容易誤導。要知道擱淺,對公司造成的損失,是非常的巨大,而且原因只有一個,人為疏失。誰會知道當時你的壓力有多大?

 現在就是你最沒有壓力的時候,要有這樣的體認,在狹宰水道航行時,聽到ARPA的碰撞警報,才不會出錯。這是讀書的長期記憶。

 如果確認本船航向航線正確,又有ARPA的碰撞警告,碰撞熱區在航道裡。減車:制止本船前進的速度,就是最好的選擇。

直航船被迫保持初始航向航速

 下圖,為了配合讓路船的避碰措施,直航船被迫保持它的初始航向線(藍色船)。

 因為航道寬度的限制,以及附近可能的淺灘,如果本船(藍色船)進入這種狀況,最好是備便主機,以便隨時可以停車減速,使用安全速度航行。

 碰撞危機不能被讓路船的行動所排除時,直航船將不得不“單獨採取措施運轉本船以避免碰撞”。規則17A(ii)。不論任何原因,應保持航向及航速之船舶,發現本船巳逼近至僅賴讓路船之單獨措施,不能避免碰撞時,應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之措施。

 如果直航船的避讓動作,也受到可能的淺灘與其他危險的限制,碰撞將是不可避免的。

 為了避開所有的混亂,船舶在船隻密集的狹宰水域,應當保持使用第六條安全速度,”俾能採取適當而有效之措施,以避免碰撞,並在適合當前環境與情況之距離內,能使船舶停止前進。”

細緻的轉向選擇與航線規劃

如何處理這樣細緻的轉向選擇與航線規劃,不是經驗的問題,而是知識的問題。任何人只要了解了碰撞的原理,就能夠對航路的規劃,做出良好的判斷。現在航運界的問題,就是大家只知道有碰撞的危險(What is Collision?),如何避免碰撞(How to avoid collision)?,只有一套現成的避碰規則,寫出一些模糊的原則,並沒有很明確的數字,可以定義出來,甚麼是危險?甚麼是安全? 造成所有人的不確定,再由不確定造成大家的惶恐 緊張 壓力 情緒。如果再有經濟壓力,就造成船長船副的無間地獄。這就像沒經驗的船長,對操船的理解,知道有迴轉支點,迴轉半徑,但是實際運用時,卻不知道何時該用舵?何時該停車?這時又有前輩出來說,你的時機點掌握的不對?生小孩有時,結婚有時,起床有時,睡覺有時,你的時機不對,當然轉的太早或是太慢,是不是聖經也是這樣講的。

千金難買早知道,問題是” 時機點掌握的不對”,前輩給的解釋,卻是” 生小孩有時,結婚有時,起床有時,睡覺有時,你的時機不對,當然轉的太早或是太慢,是不是聖經也是這樣講的。”聖經當然沒有錯,這個回答並沒有解決問題,而是用”似是而非”的話術迴避了真正的問題。當然前輩也不是故意的,只是用了慣性,來回答他自己也不知道的問題。天下無難事,只要有慣性。有了習慣,每個人都可以怡然自得的做老師。做老師者,不可不慎。

船長船副如果只是這個境界,知道如何避免碰撞(How to avoid collision)?那還是初級班。要能夠知道避碰的實際數字是多少?何時該介入?何時該轉向?轉向時有沒有正確的預期效果?迴轉的時候,相對方位是否有變化?為什麼會碰撞(Why has Collision) ?這就是我們這一代航行員的責任,要去把它釐清出來,把所有船員都提升到專業級的水準。

各位請看,上圖所有的轉向點碰撞,都已經排除。重點就是

 把本輪的轉向點與它船的轉向點錯開,各個航線交叉點(可能碰撞區),現在都不在分道航行制進出口上。

 避免大角度轉向,進出分道航行制或狹宰水道。如北上的橘色船,直接前往下一個轉向點,以避免在入口處,大角度右轉;或如綠色船南下,不在分道航行制出口處直接左轉,而是安排過了一段距離,才左轉南下

 在進入狹宰水道時,儘量提早轉向,如東航藍色船。

 在離開狹宰水道時,儘量延遲轉向,如西航綠色船。

 在狹宰水道內時,儘量保持在航道外側,如果本船是小船,或慢速船,如西航綠色船。

 在狹宰水道內時,可以保持在航道內側,如果本船是深吃水船,或快速船,如西航棕色船。(這是配合大船的迴轉半徑需求不同,與高速船的反應時間較短的需求)

 在狹宰水道的航道內側時,即使本船是深吃水船,或快速船,如果來往船隻眾多的領港站或港口,船長應該調整其ETA預定到達的時間,避開港口繁忙的時候經過該地。

 本船是深吃水船,或快速船,在狹宰水道的航道內側航行時,應該要知道,航道內側就是碰撞的熱區,如果來往船隻眾多,應該在安全的範圍內,往航道外側航行,適時調整航線。

 應該要知道,本輪的航向向量線,指向的就是未來的碰撞點。對航向的選擇,要警慎。

 有碰撞危機時,保持原航向航速,就是保持碰撞危機。此時適當的轉向,可以調整到航道的外側,避開碰撞點。前提是,碰撞點與碰撞危機,都是在已經確定的位置。

 與他船的航線交叉點,就是可能的碰撞地點,應該避開在分道航行制進出口處轉向。

 在分道航行制進出口處,如果有碰撞危機發生,可能是交叉相遇,即使本船是讓路船(上圖南下綠船),本輪也可以很從容的決定,選擇適當的轉向點。沒有船就早轉南下,有船東航(藍色船)進入分道通行制入口,就晚一點轉。

轉向的心理需求

 避免直航船-讓路船的避碰義務,與本船的轉向需求相衝突(上圖南下綠船),弄得大家手忙腳亂,無所適從上了駕駛台,就開始心裡七上八下。

 首先要檢討的是,航運傳統,沒有船長允許,任何人都應該,僅可能的在原航線上航行。這應該是帆船時代的傳統,當其時,任何人質疑船長決定的航向,都可以直接處決,丟到海裡。

 現在在駕駛台上,已經沒有秘密,我們又不是海盜,船長應該向船副說明,本船的轉向需求,是以不會造成碰撞危機為前提。航線不是一成不變的,只要是有安全顧慮,船副可以隨時調整。只有一條航線與只有一個轉向點,都是一種迷思,一種錯誤。

 無論何時,都要有的觀念,就是本輪的航向航速向量線,就是我們的如意金箍棒,是我們的生財工具,也是我們煩惱的來源。

 如意金箍棒指向哪哩,哪裡就是可能的碰撞區域。慎選航向,但是也不能堅決不變。

 如意金箍棒越長,碰撞熱區就越長。船速越高,就越危險。船速為零,碰撞熱區就接近零。

 如意金箍棒掃的越寬,碰撞熱區就越寬。不必要的轉向,造成不必要的碰撞。

D.港口附近:

領港站通常設於深海浮標(SEA BUOY ),或者防波堤入口的附近 (3-5海浬遠)。

港口附近: 航道與轉向點的選擇

 航海人應記住哪裡是進港航道?哪裡是出港航道?哪裡是穿越航道?(跑錯航道,會造成碰撞)

 領港站位於過洋航程的末端,在到達前,應做好航向的改變和減速的準備。

 一些有經驗的航海人,也許會慣用左右滿舵停船法,達到減速的效果。

 保持航路區隔的想法:航路計畫應讓進港船,優先使用航道,保留所有資源給進港船;包括監控船隻動態安全的設施VTS,或燈塔與疊標等。在上圖中,港內有一組疊標線136度(T),應該是保留給進港船作為引導之用。

 出港船沒有使用疊標相反的航向316度(T),而是使用了航向324度(T),與原來航向差了8度,來分隔進出港航線,避免進出港船擠在一起的可能。

 如果出港船東航,應盡早轉向060度(右圖右轉),以避免轉向點在他船的航線上,並避免穿越來往船隻一般的交通流向(航道的中線)。

 如果出港船西航,應量保持直航324度(T),遠離進港船隻的航道,避免出港航線與進港船重疊。

 右圖出港船通過航道的中線,盡快左轉西航,避免與西航船隻的一般交通流向重疊(避免與其他西航船隻航線重疊)。

港口附近: 如何做下風,讓領港登輪

 在開闊水域,船長有時必須做個下風,讓領港登輪。

 從多舵角迴旋曲線圖中(參見第3章20頁),我們知道迴旋的前進距離,至少需要4倍的船長。

 船長應當調整好,預計做下風要用舵的時間,並預留前進的距離。

 做下風時,突然的轉向,可能造成與出港船碰撞的風險;或是橫過他船的航道航線。這時便需要,預先估計做下風,需要轉向的幅度與前進距離,

 如果需要左轉做下風,接近領港站時,本輪航線就要,靠近來往船隻一般通行航線的右方,避免與左舷進港船發生碰撞。

 如果需要右轉做下風,接近領港站時,本輪航線就要,保持在來往船隻一般通行航線的外側,視需要右轉,避免與右舷出港船發生碰撞。。

 不論左轉或右轉做下風,我們都不希望,因為這樣的操作需求,造成船隻的擱淺,船長應該將可航水域(畫出可航的等深線),做一個適當估計,或在電子海圖做一個適當的標註(NO GO AREA),以免發生危險。

 較快速的領港船,登船的需求,它們要求的下風,與較慢船速的領港船,所要求的下風不同。

 快速的領港船,會要求接近中的船隻,保持一個較高的船速和穩定航向,與風向相切的角度較小。

 做下風的航向,與下風的海象,由領港船上的觀察,並通知船長,較為妥當。船長也應該有能力自行估計,海象是否合適。

 如果海況不理想,領港船可能通過領港站VHF頻道,給船長一個新的航向,所以要向領港問清楚,下領港時,要守聽哪一個VHF頻道?

 一旦船長集中精力於操船做下風,瞭望就鬆懈了。突然的迴旋,會將使周圍船隻混淆,本船的動向。

 即使本輪在做下風迴轉,也並須遵守避碰規則。

 如果船長保持適當的守聽領港站VHF頻道,這些VHF通信,也可以有效的暸解,各輪進出港的動向。並聯繫出港船,如果出港船也有領港在船上領船。

 現在德國的水域裡,有一個提議,操縱能力受限的船舶,在進港接領港時,要顯示操縱能力受限信號和號燈。這樣就給操縱能力受限的船舶,在接領港時,就有更多的特權優先進出港。

新加坡的東領港站

 由於地理上的限制,領港站可能無法位於理想的位置,像新加坡的東領港站,就位於錨地外和分隔帶外沿。如果南下西航的船舶要去接領港,很簡單,只需要備便主機,並操船離開分隔線,退出分道航行區就可以了。

雷陣雨

 但對於從北上東航過來的船,領港站在分道航行制分隔區相反的一邊。

 交通形勢就變的非常複雜、混亂。有進港船,有出港船,有橫越船,有漁船,還有雷陣雨,與雷達因大雨干擾而失靈,變的完全盲目。

 解決方案只有“等候和轉向”,先停車再穿越。遠遠看到打雷閃電,或是在雷達上出現雷雨包,船長船副應備便主機,並通知機艙可能的狀況。

 見到前方雷陣雨的時候,應立即通知船長,增派人手瞭望,或是讓船長來處理。

 熱帶的雷陣雨,是在清晨或是夜裡時候來的,因為陸上溫度輻射變冷快,海水溫度高蒸發快,造成雷陣雨,雨量大而持久。

 現在新加坡的船隻通航資料服務Vessel Traffic Information Service VTIS強力控制了東、西航的交通。那是指有通報VTS的船隻。

 很多時候,場面並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,尤其是印尼的近岸船隻與漁船等,不受管制的船隻。

 想想南中國海,還有海盜,還是注意瞭望,比較要緊。

 如果發生主機舵機故障,或是其他事故,應該立刻將本船停在水面上,並使用操縱失靈號燈號標。

 切勿在船隻密集區域,失去控制,或是不做控制。如何使用左右滿舵停船法? 與選擇本船有利的漂流方向?請參見本書前面的章節。

E.在分道通航區:

第十條分道通航制二、使用分道通航制之船舶應:

(1)在適宜之航行巷道內,依該巷道一般通行方向航行。

(2)盡實際可能,離開分道線或分道區。

(3)通常均由航行巷道之起(終)點進出巷道,但如由任何一側進出時,應盡可能採取與該巷道一航通行方向成最小之角度進出。

三、船舶應盡實際可能避免橫越航行巷道,如不得巳而橫越時,應盡實際可能以與該巷道一航之通行方向成直角之艏向橫越之。

五、除橫越船舶或進出航行巷道之船舶外,船舶通常不得進入分道區或穿越分道線,但下列情形除外:

(1)在危急情況下,為避免緊急危險時。

(2)在分道區內從事捕魚時。

六、在分道通航制區起(終)點附近水域行駛之船舶,應特別警覺。

七、船舶應盡實際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水域內,或其起(終)點附近水域錨泊。

八、不使用分道通航制之船舶,應盡實際可能遠離該水域。

九、從事捕魚中之船舶,不得妨礙航行巷道中任何船舶之通行。

十、帆船或長度未滿二十公尺之船舶,不得妨礙動力船舶在航行巷道內之安全通行。

像法規圖示中

儘管一般東航船隻流通的航向,沒在海圖上顯示,

 在分道通航制中,一般以分隔線平行的方向,來規劃向東的航向,

 如東航藍色船,通常均由航行巷道之起(終)點進出巷道,應盡可能採取與該巷道一航通行方向相同之航向進出。

 如西行的綠色船,不要把轉向點,設在分道通航制的起(終)點。

 如同下方的橘色船隻,如果必須從分道的任何一側駛進或駛出 (不由航行巷道之起(終)點進出巷道) 時,則應與分道船舶的總流向,形成盡可能小的角度。

 如同下方的橘色船隻,由任何一側進出時,應盡可能採取與該巷道一航通行方向成最小之角度進出。但是進入點選擇,也不要在他船的轉向點附近,會造成大家的困惱與懷疑(請看橘色的X)。(二、3)

 藍色的船,依該巷道一般通行方向航行。盡實際可能,離開分道線或分道區(靠箭頭外側航行)。(二、1+2)

 綠色的船,依該巷道一般通行方向航行,由航行巷道之起(終)點進出巷道。離開的轉向點選擇,如果可能,也不要選在分道通航制的終點附近(請看綠色的X)。

 在分道通航制區起(終)點附近水域行駛之船舶,應特別警覺。他船可能會立即轉向,不論是否有追越船隻?應該是需要提早或延後轉向。(六)

 咖啡色的橫越船,應盡實際可能以與該巷道一航之通行方向成直角之艏向橫越之。成直角之艏向橫越,用意是不論流水的方向,縮短橫越的時間。(三)

 橫越點選擇,避免在他船的轉向點附近。(三)

 橫越,應視是否有來往船?而提早或延後橫越。

 九、從事捕魚中之船舶,不得妨礙航行巷道中任何船舶之通行。

十、帆船或長度未滿二十公尺之船舶,不得妨礙動力船舶在航行巷道內之安全通行。換句話說,不是漁船或小於20公尺的帆船,沒有義務,不得妨礙航行巷道中任何船舶之通行。

 換句話說,航行巷道中任何船舶之通行,對不是漁船或小於20公尺的帆船,並沒有權利直航,有義務避讓右舷來船。

 雖然橫越船沒有義務,讓使用分道航行制的船隻,有維持其原來航線的優先權,選擇合適的進入點或橫越點,應該當成是本輪優良船藝的一部份,與航海的實務之ㄧ。

利用航路規畫的觀念來避碰

規則10 是在避碰規則中,利用航路規畫的觀念來避碰,如同規則9的狹窄水道。

 如果使用分道通航制船舶,都能遵守分道通航制的原則,碰撞危機將大大減少。

 這條規則,沒有規定像規則9 狹窄水道,那樣嚴格規定追越事件。在狹窄水道或適航水道中,唯有被追越之船舶採取措施允許追越船安全通過時,方可追越。

 規則第10條並沒有規定,橫越船隻必須避讓,在航行巷道內的船隻。所以兩條船,如果有碰撞危機的可能,仍然應該依照其他的條文,以決定直航船與讓路船的優先順序。也沒有像第九條狹窄水道有不得妨礙其通行;不得橫越;方可追越等

 規則第10條九、從事捕魚中之船舶,不得妨礙航行巷道中任何船舶之通行。與十、帆船或長度未滿二十公尺之船舶,不得妨礙動力船舶在航行巷道內之安全通行。考量到沿岸國家,對其本國漁船與工作船,在法庭案例的保護下,遠洋船隻實在不必對此規定,期待太多。應該保持持續瞭望,採取合理的行動,避免危險。

 經由調查一群空中的飛鳥,和高速公路上稠密的交通,都不會發生碰撞。觀察牠們的速度,區分出最快和最慢的個體,速度差不會超過7%。保持與使用分道通航制船舶相同的速度,就是最佳的避碰措施。

 現行的分道航行區,可以劃分出兩條對開的航道,但是並沒有規定航行速度,這是忽視了一個簡單的事實,超過50%的碰撞事故的原因,就是在追越中發生。換句話說,我們只要保持與航道一般船隻相同的速度前進,就可以減少百分之五十碰撞的機率。

 現在比較先進的船公司,都會要求公司船隻,保持與他船同樣的速度,通航繁忙水域。

 更甚一步者,要求船長在採取較他船,更高的航速前進時,必須先徵詢當值船副的意見,以避免個人失誤。

 在日本內海,或東京灣內,通航速度被限制在12節。這點規定被確實遵守,對於世界上最繁忙的日本水域,這個規則被證明,是非常有用的方法,以減少碰撞。

 如果無法使用分道通航制內船舶,相同的航速航行。可以用雙軌火車的概念,兩條平行線是永遠不會相交的,不管在平行線上的船隻,是否具有相同的速度。

 保持與使用分道通航制內船舶相同的航向,就是第二好的避碰措施。換句話說,就是避免本船航線與它船航線交叉。

橫越多佛海峽的建議

 你必須符合國際避碰規則,所有關於橫越航道的法規,以確保你不會使本船和他人,處於危險之中。

 這個海峽,有很強的潮流、沙灘與暗礁。天氣情況會改變的非常快(高緯度區),能見度經常很差(南風吹起時,帶來水氣),而且會變得很難航行。

 大型船隻通航海峽,操船可能會非常困難。這些大船,可能需要2-3海浬的距離,才能夠停下來,或是1海浬的距離,才能夠轉向。

 有些貨櫃船318米長,42米寬,航行速度24節。在他們能夠發現一個游泳客,或者是雷達上面的小型目標之前,他們就必須採取行動,才有可能避讓這些小型目標,及時發現變得非常困難。

 有些船隻可能會,發生小型的機械故障,也許他們能夠,快速的自行處理。也有些船發生的故障情形,可能會更嚴重、或是需要更多的時間來解決。

 這些故障的情形,可能在任何無預警的情況下發生,而且可能意味著,這條船必須去拋錨、或者是在航行巷道內、或者是在沿岸航行區,無動力漂流,顯示著操縱失靈之號燈號標。(像筆者就有在英吉利海峽舵機故障過)

 有一些橫越航道的船隻,包括高速的渡輪,可能會載有2400個以上的旅客。有些船,可能會載運危險貨物,如果不幸的洩漏,會對環境、海洋生物、或者是英國、法國、北海各國的海岸線,造成災難性的影響。

在多佛海峽發生的碰撞

1999年,挪威之夢有2400個旅客,而長良輪船上裝有危險貨物,這兩條船在多佛海峽的北邊,能見度良好的時候,發生碰撞。來自航運界的質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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